上海天灵电器开关厂诉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经济服务中心因股东虚假出资、经济城帮助垫资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天灵电器开关厂(以下简称:天灵开关厂)
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
被告:上海××经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经济中心)
二, 主要案情
原告天灵开关厂与第三人上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于1999年12月因加工合同案件进行诉讼,法院为此作出判决,判令电气公司向原告天灵开关厂给付加工款6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因电气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去向不明,致使本案无法执行,法院为此作出中止本案执行的裁定。
2005年10月,原告委托本律师代为调查取证,恢复案件执行。本律师通过大量细致的调查工作,查明,电气公司系由被告实业公司、上海××五金厂和陈××于1998年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08万元,上述三股东分别认缴出资101万元、67万元和40万元。本律师进一步查明,三股东在开办电气公司的过程中,委托被告经济中心办理注册资本208万元的验资手续。被告经济中心遂以上述三股东的名义将208万元验资款从自己的银行帐户解入电气公司设立的临时验资帐户,由×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又从电气公司验资帐户全部抽回,因此,三股东应认缴的出资在经济中心的帮助下,并未实际出资到位,而是由经济中心垫资完成。另,电气公司的自然人股东陈××已下落不明,另一股东上海××五金厂已注销,被告股东实业公司为合法存续。
三, 诉讼
基于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本律师认为,被告实业公司作为电气公司的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认缴出资,致使电气公司无财产清偿原告债务,其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构成虚假出资,应在出资不实金额101万元的范围内对电气公司的债务65万元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经济中心,明知电气公司三股东没有资金,而采用垫资方式帮助三股东办理虚假的验资手续,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帮助股东虚假出资,应在电气公司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电气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经法院调解,三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实业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被告经济中心对实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 评析
本案原告基于对电气公司的生效判决而取得的债权因电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成为“死案”。本律师帮助原告从电气公司设立的瑕疵中寻找突破口,通过大量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挖掘出股东虚假出姿和经济城帮助垫资的违法行为,从侵权赔偿的角度完成了原告的维权,使案件“起死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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