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瓯宝五金有限公司诉上海瓯宝五金制品厂因商标侵权和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案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温州瓯宝五金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瓯宝五金制品厂
二,案情
原告温州瓯宝五金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销售闭门器、阀门及锁具等五金产品的中外合资企业,其生产的“瓯宝”牌闭门器在国内外行业内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市场占有率。1992年7月,原告经国家工商局核准取得“瓯宝”中文注册商标,核准在闭门器产品范围使用;
1999年,原告组织设计了富有美感的黄色和蓝色两种闭门器包装盒装潢,并于2003年7月对包装盒装潢的色彩、文字布局及组合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于2004年1月取得专利权;
2004年,原告公司执行战略转移,到上海投资办厂。当原告在办理企业名称登记时,竟然发现“瓯宝”字号已被被告上海瓯宝五金制品厂于2002年抢注,原告不能使用。进而发现,被告是一家生产销售同类产品的个人独资企业,其生产销售的闭门器所使用的两种包装盒的装潢,无论在色彩、文字布局及组合上与原告在先使用并申请专利的黄、蓝包装盒装潢及其近似,其中被告在蓝色包装盒上突出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瓯宝”字样。并且,被告一直搭借“瓯宝”字号对外开展业务,严重混淆视听,损害原告声誉。为此,原告就被告侵权事宜致函被告,要求停止侵权,但遭到被告拒绝。而后,原告委托本律师代为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三, 诉讼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及相关证据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考虑到侵权事实举证的难度及被告的企业名称业经工商机关核准的事实,本律师采取了分步骤分阶段进行的诉讼策略,首先,本律师代理原告以被告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为由,向当地工商机关举报,当地工商机关受理此案后,对被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认定和处罚;而后,本律师基于工商机关认定的基本事实,代理原告向上海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本律师认为,原告是“瓯宝”中文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且在先使用,被告作为同类产品的经营者,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中文部分作为企业名称字号而注册,存在明显的混淆恶意,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为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即:停止使用含有“瓯宝”字号的企业名称,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主动变更了包含原告注册商标“瓯宝”字号的企业名称,为此,原告向法院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
四, 评析
本案是本律师代理的较为成功的知识产权案件。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瓯宝”的商标权和被告“瓯宝”的名称权发生冲突,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本律师认为,判断是否侵权应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是谁在先使用,后使用的可能对先使用的侵权,二,后使用的是否存在混淆的故意。本案中第一个问题比较好解决,原告明显具有在先权。第二个问题是难点,怎样证明被告注册“瓯宝”名称具有主观故意?本案中,本律师巧妙的将整个案件分步骤进行,先将被告仿冒原告包装装潢的侵权行为向工商部门举报,由工商机关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罚,然后再以工商机关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侵权事实,作为依据,证明被告注册“瓯宝”企业名称存在混淆的故意,完成证明被告存在主观恶意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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